成立緣起大事記組織章程會務管理辦法理監事以及會務人員自治自律公約
嘉義縣鄒族獵人協會會務管理辦法
民國108年 3月 20 日第1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組織章程第廿四條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 本會會務推展原則以服務會員為宗旨,不涉及政治黨派、宗教,保持超然立場。
第三條 本會於理事會下設置總幹事、秘書、會計、出納及法務組、教育文化組、審議小組及部落負責小組,以利推
廣會務工作。
第四條 本會總遴選適當人員擔任總幹事、會計,出納及法務組、文化教育組、審議小組及部落負責小組,提理事會
同意後聘任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條 總幹事職責:
(一) 執行理事長交辦及理事會議決議事項。
(二) 綜理會務推廣工作。
(三) 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表。
(四) 辦理會務活動。
(五) 兼任本會發言人及公關事務。
第六條 秘書職責:
(一) 協理總幹事執行會務推廣工作。
(二) 保管本會各種檔案資料、印鑑、辦公用具。
民國108年 3月 20 日第1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組織章程第廿四條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 本會會務推展原則以服務會員為宗旨,不涉及政治黨派、宗教,保持超然立場。
第三條 本會於理事會下設置總幹事、秘書、會計、出納及法務組、教育文化組、審議小組及部落負責小組,以利推
廣會務工作。
第四條 本會總遴選適當人員擔任總幹事、會計,出納及法務組、文化教育組、審議小組及部落負責小組,提理事會
同意後聘任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條 總幹事職責:
(一) 執行理事長交辦及理事會議決議事項。
(二) 綜理會務推廣工作。
(三) 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表。
(四) 辦理會務活動。
(五) 兼任本會發言人及公關事務。
第六條 秘書職責:
(一) 協理總幹事執行會務推廣工作。
(二) 保管本會各種檔案資料、印鑑、辦公用具。
(三) 公文收發及檔案管理工作。
會計職責:
(一) 綜理本會財務、出納業務。
(二) 編列本會年度決算表。
(三) 按期編製會費繳納情形表,並通知繳費及收費。
第七條 本會編法務組、教育文化組、審議小組,部落負責小組,各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職責如下:
(一) 法務組:負責本會相關法令業務並研發與本會相關之法令。
(二) 文化教育教育組:負責本會相關文化教育執行與推廣。
(三) 審議小組:負責審議會務相關申請案件展。
(四) 部落負責小組:負責各部落聯繫、各申請表格彙整及協助會務推廣。
第八條 本會經費處理原則如下:
(一) 本會依據核准設立函文,向財稅機關申請統一編號及銀行存款專戶。
(二) 本會所收各種款項視同公款,收款當日存入專戶,由會計保管之。
(三) 會費、贊助款、專案補助款及其它有關款項之入帳,均需開立收據或檢附有關文號,送會計審查,
再經理事長簽章後辦理。
(四) 本會各項支出應由編列預算中開銷之。
(五) 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經費,均需經過本會編列預算開銷之。
第九條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或社會人士,得由總幹事提報理事長,致贈感謝狀。
第十條 本辦法之修改需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修改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由理事會議議決,或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行之。
(五) 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經費,均需經過本會編列預算開銷之。
第九條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或社會人士,得由總幹事提報理事長,致贈感謝狀。
第十條 本辦法之修改需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修改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由理事會議議決,或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行之。